当涉及到持有武器的群体性争斗,即并非所有参与者都持有武器,但有一部分人实施了此类行为时,针对这一情况,有关武器装备的确切认定标准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然而,在司法领域的实践操作环节中,对于持有武器的判定以以下几方面为主导:
首先,无论实际是否使用,凡是因对抗性冲突而预先配备武器器械的个体,皆可被归类于"手持武器";
其次,若个体在斗狠过程中携带属于政府严格禁止个人持有之武器或器械,我们都将其判定为"持械";
最后,经过充分调查证实该个体并未因为斗殴事件而提前准备武器或器械,并且并未在实际冲突中使用这些器械,那么这种情况将不被视为"持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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