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劳动纠纷方面,我们可采取以下四种有效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当发生劳动争议时,若各方当事人均不愿进行协商、协商未能取得成功或达成和解协议后未能得到履行,则可选择向调解机构寻求帮助;反之,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调解无法实现或是达成调解协议后又未履行其义务,便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对于仲裁结果表示不服的,除了受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特殊管制的情形以外,其他情况都可以上诉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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