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店门口外面的台阶摔倒是谁的责任
时间:2024-07-04 02:12:40 2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顾客在店门口外面的台阶摔倒是谁的责任

在处理此类事件时,首要任务便是确定顾客在商场所受伤害的原因,其中包括超市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其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职责。判断超市是否应为如此事故担责的关键因素在于,该超市是否已在合理范围内,竭尽全力地保障了顾客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利益。如果超市未能在容易引发意外事故的区域实施适当的防护措施,那么超市便应对顾客因此次受伤所导致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倘若顾客身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们在外出消费过程中同样需要肩负起相应的谨慎关注职责,以保证自己的安全无虞,而顾客本人则应当为自己遭受损害负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顾客在店里闹事店主可以正当防卫么

倘若自我防御行为未超过必要程度,即构成自卫;

然而,若他人已经丧失反击能力并表示投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便不应该再对其进行攻击,否则将被视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属于违法行为,严重时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这类紧急情况,首要任务是要弄清楚消费者为什么会在商场内遭受伤害,并且判定超市在防范安全方面是否已经尽到了足够的职责和义务如果明知某个地点属于高危地区,而超市仍没有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或措施,那么他们便须为消费者所受的伤痛负主要责任然而,作为具备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消费者也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保障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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