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申请条件
(一)城镇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500元以下,家庭无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含15)平方米(自有住房,是指个人出资购买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虽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的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申请人为生活能独立自理的成年人。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区户籍,申请公租房实行实名制。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且必须与申请人共同居住。
(四)国税、地税缴税情况:以住保部门审核之月起上溯一年内税收计算总额家庭人均月平均不超过政府当年公布的城镇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
(五)非住宅价值不超出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
(六)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能享受住房保障。
(七)申请人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符合政府今年的规定;
(八)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政府今年公布的标准;
(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地不得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含15)平方米。
(十)符合前款第(一)至(九)项条件且达到2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申请住房保障。
(十一)对没有监护人同住的失能、半失能等缺乏自理能力的孤寡老人、重度疾病老人,住保部门原则上不接受申请,符合特困人员、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条件的,建议申请入住政府养老服务机构。
(十二)申请人已结婚但户口未迁出,是本地户籍的可申请住房保障,但必须提供家属的有关资产证明文件,其家属是外地户口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十三)申请人一方为居民户口,可申请保障房,但其配偶及子女为农村户口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十四)患有精神病,无监护人同住的或申请时报有监护人同住,但查实没有共同居住的,不能申请保障房。
(十五)街、镇已村改居,但申请人实际户口为农业户口,经当地查实为住房困难户,这部分人也不能申请住房保障,只享受农村户口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六)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清新区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年满18周岁以上,生活能独立自理;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区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且必须与申请人共同居住;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470元以下,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政府当年公布规定的资产限额(人均5万元以下);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自有形式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六)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七)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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