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和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居民,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可申请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的城镇户口迁移到农村。
退休人员或原单位按规定购买社保年限期满可以享受社保退休金的人员不得办理户口从城镇迁往农村。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村民意见表(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以上村民签名同意);
3、村小组、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意见。
4、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随迁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或未婚证明;
6、计划生育证明或近期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7、申请人(包括随迁配偶、成年未婚子女)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没有房产证明;
8、申请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国土部门签发)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人民政府签发);
9、派出所调查核实申请人是否在原籍生活居住三年以上,提供询问笔录(询问二至三名知情人)和调查综合材料。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
在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级公安局作出审批决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5825540
办理地点:迁入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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