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的财产被卖当事人申请200万国家赔偿
时间:2023-04-24 14:32:58 3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由于法院查封的财产被非法变卖,致使株洲市某建筑工程项目经理高某光、谢某生无法索回拖欠4年多的工程款,他们遂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确认申请。记者今日获悉,该申请已经正式被株洲市中院受理。

拖欠工程款200多万元

1999年4月和9月,株洲市第九某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九某公司)分别与株洲市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公司)签定施工合同,承建株洲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厂内的1号楼、2号楼住宅房。后九某公司完成了1号楼95%的工程量,2号楼85%的工程量。但和平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号楼96.3万元、2号楼5.8万元,还欠下200多万元工程款。为此,九某公司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了诉讼保全。

2001年4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将涉案的1号楼、2号楼住宅房予以查封。后因超级别管辖,该案被调卷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中院于2002年11月作出了一系列民事调解规定:和平公司应从2003年开始按四个季度、每季度50万元给付九某公司;第三人光明集团承担监督义务,应给付和平公司的有关款项由光明集团直接支付给九某公司。

被查封房产悉数卖出

因和平公司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九某公司遂于2003年6月19日向株洲市中院申请执行。然而,和平公司随后竟擅自销售法院已查封的房产,其法定代表人廖和平也长期隐匿行踪,恶意逃避债务。后迫于法院在媒体发布公告的巨大压力,廖和平于2005年3月7日到株洲市中院交付了10万元执行款。同日,法院对廖和平及其副经理唐某忠予以拘留。

此外,株洲市中院于今年5月5日下发的民事裁定书认为:光明集团另外支付了39万元工程款尾款,没有义务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2号楼的24套住房的购房户是在不知法院已查封的情况下购得住房,其合法权益应予相应保护,(该24户购房户所购房屋均是在2001年4月5日查封财产后从和平公司购得或抵偿工程款得来);和平公司将法院查封的财产非法变卖,是造成本案无法执行的根本原因。

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1号楼项目经理高某光、2号楼项目经理谢某生认为,株洲市中院在本案诉讼及执行中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光明集团利用转移土地使用权来逃避应付的法律责任,都是造成本案无法执行的原因。由于和平公司目前已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流失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

今年10月19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两位当事人的国家赔偿确认申请。担任当事人代理律师的秦某律师说,一旦申请得到确认,两位当事人将提出20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这将是株洲市有史以来申请金额最大的一宗国家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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