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可以与精神病人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1、一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在诉讼中,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监护人的确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精神病人在诉讼时,直接将其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这种做法,经法院审理确认其亲属关系后,应当允许。
3、子女抚养费的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依据法律规定,因此在与精神病配偶离婚时,一定要向法院提交患病一方确有精神病,且病情反复,久久不能治愈的证据,证实双方确因配偶的患病而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最终破裂的事实,这样才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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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分配
离婚后一年内,离婚协议可反悔,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之后的债务债权分配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配,需要遵循是否时哪一方的财产的原则进行分配,如果是婚后服务出自购买的房屋,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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