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起草的原则有哪些
时间:2023-08-07 00:50:18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买卖合同起草要件有:

1、合同主体;

2、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3、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4、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5、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6、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

7、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等。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农村私宅买卖合同原则上是无效的

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和宅基地出台了严格的管理规定以及政策,原则上对于农村私宅买卖是不承认的,效力待定甚至无效的态度。目前只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是无效的。

我国为什么原则上不承认农村私宅买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国家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归集体经济组织的,而个人没有享有土地所有权,其宅基地的土地只享有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是可以收回的。我国的房屋土地关系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那么如果转让房屋的,势必也要转让土地所有权。但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个人无权转让,因此农村私宅的买卖也就存在严格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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