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第一,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合同,是指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内容的合同,即由当事人一方向他方交付特定的财产并转移该财产的所有权,他方接受该财产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为对待给付,权利义务相互对应。
第三,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就买卖标的物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买卖合同不以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第四,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订立原则
买卖合同的订立原则如下:
1.平等自愿的原则。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见,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在各自充分表达了意见,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
2.协商一致的原则。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协商,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后确定。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合法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原则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三、买卖合同的订立需要具备的条款
买卖合同的订立需要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价款或者报酬;
5.质量;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有明确规定;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另外还可以规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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