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的范围及标准
时间:2023-08-12 10:24:01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征地补偿的范围及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如果国家需要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用,或者是因为建设其他设施需要拆迁农民的房屋占用土地的话,会给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费用一般都是,用被征地的亩数乘以年产值再乘以补偿的倍数来计算的;

2、青苗补偿费。如果征地单位对于农民土地上的青苗造成损伤时,应该向种植青苗的农民,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这一项费用则是根据年产值除以耕种的季度进行具体的计算;

3、安置补助费。如果需要占用土地或者因拆迁,而造成劳动力富余的话,用地单位一般会补偿相关费用。当需要安置的人乘以补偿倍数大于15时,那么费用是土地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乘15。那么反之则是,以前三年的平均产值乘以补偿倍数再乘以需要安置的人数;

4、附着物补偿费。如果被征用土地上面有其他附着物,比如说房屋或者是其他设施遭到破坏的话,征地单位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我国征地补偿的范围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且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利益应当受到重视,征地补偿范围过宽、标准过高,势必给国家和社会增加财政上的负担。但是,一味地强调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忽视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和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为此,我国应当扩大土地征用补偿的范围,将残余地分为损害补偿、经营损失补偿、租金损失补偿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所致的必要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入补偿的范围,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价格中的土地资本及预期收益,在土地征用中得到充分的反映。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征地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土地本身、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以及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至于那些通常所受损失的补偿,如残余地分割的补偿、经营损失补偿、租金损失,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所致的必要费用补偿(包括临时租房费用,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等具有客观价值而又能举证的具体财产损失,均未列入补偿范围之中,使得农村土地所有权价格中缺乏足量的土地资本和土地资本的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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