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合同担保的范围
时间:2023-03-12 08:43:01 3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动产抵押范围包括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必须进行过户登记。所以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也叫作注册不动产。

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动产抵押范围包括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

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

同时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三)动产抵押范围包括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因此,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一、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有什么效力

民法典规定,抵押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就生效。如果抵押不动产的,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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