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炔瓶着火烧伤事故分析
时间:2023-06-06 19:05:23 3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7年4月22日(星期日)午后,浙江省某气体有限公司经销点押运员杨某,在用户单位仓库门口测压放气过程中,发生一起乙炔瓶着火烧伤事故。

一、事故简要经过

2007年4月22日下午14时,某气体有限公司下属经销点驾驶员魏某和押运员杨某,送乙炔瓶至用户单位仓库卸货。在杨某采用开启瓶阀放气方法检查瓶内气体压力时,突遇在仓库门口不足3米处磨光机作业产生的火星,引燃放出的乙炔气,导致火焰喷出十余米外,杨某自身上腰部、手臂化纤衣服着火燃烧,在急忙脱衣过程中,又伤及脸部和头发。经现场有关人员采用灭火器具扑救灭火,乙炔瓶未受损,但杨某经某武警医院急救并确诊,其上腰部、双手内臂、左脸部等多处受到浅2或浅3度烧伤,目前尚在医院救治。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直接原因

1.1押运员杨某违规检查乙炔瓶,擅自在用户单位仓库门口开启乙炔瓶阀排放乙炔气,且不使用减压器具和回火防止装置,又用力操作过猛,造成乙炔气急速大量外露,导致现场存在易燃气源。

1.2用户单位作业人员违规交叉作业,在工业气体仓库门口近距离进行磨光机作业,且无防护措施而产生飞溅火星,导致现场具备易燃气源的点火条件。

2.事故间接原因

2.1某气体有限公司经销点严重失职。既未配置安全作业工器装备和未配发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又未制订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更缺乏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使员工长期无证上岗,终因员工违规作业而酿成烧伤后果。

2.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杨某对着火衣服处理不当,造成伤害进一步扩大。

2.3某用户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业气体仓库管理人员或生产主管人员缺乏日常安全检查,且存在劳动组织不合理现象(磨光机作业与仓库安全距离严重不足)。一方面,仓库门口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另一方面,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十分淡薄,对动火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

三、事故教训及对策建议

1.气体经销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单位内部有关人员应加强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安全从业资质。

2.气体经销单位应注重安全资金投入。配置安全作业工器装备,配发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灭火器材等。

3.气体经销单位应强化安全技术措施。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工业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制订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置并维护有关安全设施及警示标志、标签,配齐气瓶安全附件,落实气瓶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即一对一充装制度)。

4.气体经销单位应负责向用户宣传工业气体安全使用知识,包括安全储存、搬运、使用及相关作业要求,发送工业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加强与用气单位沟通,了解并掌握用户单位工业气体使用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状况。

5.工业气体气瓶装卸、运输、押运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掌握工业气体气瓶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能。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做好现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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