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乙炔瓶的使用场所,规定的存储数量不能超过五个;如果储藏的数量在五个以上,但是还没有达到二十个,那么应该将这些瓶子隔离起来,放置在现场或者车间里面,用非燃烧性或难以燃烧的实体墙体分隔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储藏空间,这个空间必须有一面是紧挨着外部围墙的。
当储存数量已经超过二十个时,就需要专门设立乙炔瓶仓库来存放,而且仓库里面存放的数量不能超过四十个乙炔瓶。
这种情况下,乙炔瓶仓库可以与耐火等级至少为二级的生产厂房毗邻建设,但是毗邻的墙壁必须是没有门窗和孔洞的防火墙,同时也禁止任何管道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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