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3日吴某驾车到万年县汪家乡,在被告之一的李甲家与人玩牌,晚上吴某随被告李甲等人在另一被告李乙家吃火锅,饭局上吴喝了白酒。当日晚上8时许,作为朋友,吴邀请同住一村的李甲、李乙、李丙三被告到该县县城的“天上人间”娱乐城玩耍,吴又与三被告喝了啤酒。晚上11时30分,许吴某驾车将三被告送回汪家乡后返回县城途经锦黄线9km+500m处时撞到锦黄线西侧路边的风景树致死,小车也起火烧毁,发生单方重大交通事故。后,死者的父母及女儿等三原告以由死者送回家的朋友们未有效劝阻死者酒后驾驶为由,要求李甲、李乙、李丙予以赔偿丧葬费等损失。
【审理】
三被告与死者吴某作为朋友,在饮酒时,本应相互照顾,特别是在吴某酒后驾车送他们回家后,应预见吴某独自一人酒后驾车返回县城可能会发生危险情况,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劝阻,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适当赔偿三原告的丧葬费等损失。最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由死者吴某的朋友李甲、李乙、李丙三被告各自赔偿死者直系亲属父母及女儿等三原告的丧葬费等损失的5%即755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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