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治疗伤情稳定后,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均可提出申请,以便尽早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工伤职工在治疗伤情稳定后,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便尽早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工 伤 职 工 何 时 可 以 进 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此,工伤职工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在治疗伤情稳定后,可以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以便尽早作出结论。同时,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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