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任意一方一般都不能要求对方给予自己离婚损害赔偿,如果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有过错,但是没有以上情形的,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双方无过错离婚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双方均无过错的是不能要求离婚赔偿的,如果存在上述一方有过错的情形,人民法院会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赔偿:
(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越高赔偿越高。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越大,过错方对受害人的赔偿金额越大。
(三)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四)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的,但并不是意味着这样就可以不还。
(五)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越好的地区,一般能够得到更高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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