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3-03-18 21:01:43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4、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5、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7、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房产抵押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1、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所担保的主债合同生效。

2、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它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它不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房地产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实践当中仅移交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般不会使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也即可以认定房地产抵押合同有效,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房屋抵押合同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房屋抵押合同的管辖法院一般为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1、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的作法。其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在确立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时,并不以案件纠纷专属于某一性质为前提,而且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审查涉案不动产的状况,从而便于查明案情、对不动产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

2、不动产物权之诉讼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为因不动产而引发的债权诉讼并不直接以不动产上的物权为诉讼标的,其可能涉及诉讼标的为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动产债权纠纷应遵循两便原则,采取任意管辖主义,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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