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房产面积出现超过原合同约定百分之三的偏差时,买方可依据法律规定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其所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而若未超出此范围,则可根据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的差异比例以及双方事先商定的价格,来确定究竟应由买方进行相应的补充支付,抑或是由卖方独自承担这部分差额,甚至是由卖方全数退还并给予买方双倍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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