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在7月3日发布的2015年第50号公告中规定,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该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一、个人产权买卖规定是什么
1、有关直系亲属或配偶之间房地产赠与,免征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只要交契税、印花税、登记费、交易服务费和房产证贴花的费用。
2、有关其他房地产赠与,视同一般买卖计征税费。接受由个人赠与的非购置不动产再销售的,营业税按销售价全额征收,受赠人应以房屋的价值为基数缴纳20%的所得税。
3、那房地产继承或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的,免征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只要交印花税、登记费、交易服务费和房产证贴花的费用。
4、对于法院强制执行涉及多次转移行为而未登记的,就最后两次转移行为按规定征收税费。法院强制执行未办理一手房地产证,且未提交税务部门免税证明的,全额计征营业税。
5、下列行为视同转让行为征税:
(1)以房地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法人企业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3)收购或合并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所有的;
(4)以房产抵债的;
(5)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
6、下列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
(1)共有人之间对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2)国家机关、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与其下属的机构之间的房地产行政调拨。
二、营业税的免征范围
根据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1、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应聘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其他经济利益。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