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被私企收购后员工的安置问题如下:
1、某个年龄以上的,一律办内退,具体年龄的设置要综合考虑,关键是人数和费用,即考虑公司的承受能力;
2、剩下的人员,自愿去的应该解除与原国企的劳动合同,并给与补偿,按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去私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不愿去的根据上班年限,一年补偿多少钱,然后让其自谋职业。
上市公司被收购怎么安置员工?
被上市公司收购,职工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收购的上市公司继续履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被上市公司收购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按照第十二条(三)项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按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自行离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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