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期交付房屋赔偿准则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任何未按合同规定日期完成交付手续的行为,应根据每逾期一天向买受人支付买卖总价格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额进行赔偿。在处理相关争议时,倘若有当事人主张其所约定之违约金比重过高而请求予以适当调低,需参照以下标准进行判断:即违约金金额应不高于因违约行为给实际造成的损失金额的30%;反之,若有当事人认为所约定之违约金过低以致无法弥补其实际损失,则可依据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金额。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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