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经济适用住房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一、两种不同情况的经济适用房买卖
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二、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参照以下法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是否有效问题,有的当事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规定是国家七部委的规章,不是行政法规,但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十一)条也明文规定“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该意见属于国务院法规,效力高于国务院部委的规章,且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在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应当认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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