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要件
时间:2023-06-15 11:54:42 4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要件

我国农村宅基地同样适用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但是由于农村的特殊性所以,因而有所不同。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与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宅基地使用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办理了首次登记,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其他类型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并且首次登记的人,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行了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在买卖时是能够对抗第三人,没经过登记的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我国农村宅基地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与等级对抗并存的形式。

二、宅基地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三、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时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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