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业务算雇佣吗
时间:2023-03-23 10:31:32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承包业务关系属于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不属于雇佣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从属于劳动关系的承包关系,只对劳动合同未给予规定的定额指标、奖金分配等内容进行规定,因此由劳动关系调整;从属于民事关系的承包关系的意思是劳动者被赋予经营者的资格。

一、什么是承包关系

承包关系是指,依据承包经营合同,作为企业的发包人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二、承包关系中赔偿责任

由于机动车的发包中,发包人一般属于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权,且因收取运行利益,因此在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1条第3项规定:承包车辆,承包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承包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为被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第5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发包,承包人在运行中造成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机动车实行租赁、承包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承租人、承包人与出租人、发包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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