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重新组建家庭需要遵循哪些规定?
时间:2023-07-04 19:55:53 1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后再婚有如下程序:

1、持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三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和离婚证或判决,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办理,双方亲自到场提交上述手续;

2、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检查户口簿、身份证、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3、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询问双方是否自愿,双方写声明、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4、办理登记手续后,将有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正式宣布缔结夫妻关系。

离婚后再婚要带哪些证件?

离婚后再婚,需要的登记程序与结婚程序一样,再婚的男女双方都需要准备好身份证明和材料,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再婚需要另外带上离婚证或者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来证明自己确实是单身状态,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审查后,就可以颁给双方新的结婚证。具体手续如下:

1、申请。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递交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再婚的就需要带上离婚证或者判决书、调解书。

2、审查。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会查看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婚姻关系证明。

3、登记。男女双方需要书写声明书,并且签字确认本人确无配偶以及和对方不存在任何法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4、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工作人员就会当场颁发结婚证书,宣告双方已经缔结为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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