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向司法机关提出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诉讼请求时,诉讼时效期间通常设定为三年。
这意味着,倘若车辆所有人自得知或理应知道需要支付的汽车维修费用尚未结清的那一刻起,未能在未来三年内正式向指定维修方提出相应诉求,或是自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后的二十年间,未曾提出过任何维权申请,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司法机关将不会予以相应的保护和支持,也就是说,追索汽车维修费的权力将会失效,并且无法再获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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