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于债务纠纷中的欠款追偿请求权所设立的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统一的三年时间,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对此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是从债权人明确知晓或理应知晓自己的债权遭受侵害之时,及债务人开始负有支付赔偿责任的当日算起。
然而,倘若超过了整整二十年的时限,则意味着当事人无法再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存在着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因素导致权益受损,从而使得诉求确实成为现实需求,那么经过债权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方可酌情考虑是否给予适当的延长许可。
故而,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在主张债务偿还的过程中需密切关注并严格遵守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切莫懈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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