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的证明,如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单身证明),则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未婚者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离婚者: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如果是初审判决书,须出具原法院认定生效的证明)。
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的证明,如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单身证明),则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未婚者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离婚者: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如果是初审判决书,须出具原法院认定生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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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军人结婚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来说,女方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是军人和其父母一方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二是军人和其父母一方的婚姻关系证明,三是军人和其父母一方的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户口簿、出生证明。此外,女方还需要提供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结婚的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因此,在办理离婚证明时,女方需携带以上证明材料,以确保离婚程序的顺利进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军人结婚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来说,女方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是军人和其父母一方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二是军人和其父母一方的婚姻关系证明,三是军人和其父母一方的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户口簿、出生证明。此外,女方还需要提供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结婚的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因此,在办理离婚证明时,女方需携带以上证明材料,以确保离婚程序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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