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和死缓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1、适用对象不同: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死缓则是适用于罪应处死但不必立刻执行的犯罪分子;2、核准程序不同:死刑依法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死缓则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3、执行不同:死刑一律处以死刑,而死缓可以依法获得变更。
死刑核准和复核的区别是什么
1、死刑核准和复核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死刑核准是量刑使用的,它是对前审判的判断,对象是刑罚,它是一种判断原审判结果的权力,而死刑复核是因当事人提出或程序规定,是对前审判的是非判断,对象是审判结果
2、此权力也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核准。
3、在严打时期,最高法院下放给某些刑事犯罪严重的省份的高级法院核准某些案件死刑的权力。实际上就是省高院代行了最高法的死刑核准权。这项权力现在在省一级已经被取消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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