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未偿还的状况下,负债方可以提早向法庭提出诉求,要求借款人就产生的利息进行结算并履行支付义务。
债权人可以向拥有司法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请求法院责令借款人支付款项或者具有经济价值的证券,其中也包括了应支付的利息部分。
若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并无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顺利送达到借款人手中,那么申请支付令便具备可行性。
除此之外,倘若利害关系人因为情况紧急,如若不能及时申请保全措施,将可能会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此时他们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债权人认为若不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那么他们有权提前申请财产保全。
总而言之,债权人有权提早向法庭提出诉求,要求借款人就产生的利息进行结算并履行支付义务,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紧迫性,提前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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