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按照《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通过()方式,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经xx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xx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本契约签定()日内将购房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甲方指定银行:()银行帐号:()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筑工程质量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超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认可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七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事故;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并须有关部门证明)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超至实际交付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超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超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契约由双方签字之日超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契约,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副本()份,房地产管理部门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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