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很困难,针对这一实际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议对刑法进行修改,提出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2、相关部门决定拟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并在刑法中增加规定: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达到什么标准骗取贷款罪才能立案
1、行为人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数额达到1百万元以上的;
2、因其骗取贷款的行为致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遭受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4、具有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情形的。
5、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骗取的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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