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处长苗林近日在北京两会上表示,目前北京已成立由市公安局负责的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专题调研组,对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开展调研和论证工作。目前的暂住证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并没有实际作用。而将实行的居住证则体现了公平,居住证的持有者是居民,并不只是暂住。(昨日《北京娱乐信报》)另据新华社报道,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近年来正在稳步推进,一些省市已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国务院14个部门近来开展相关调研,改革时机基本成熟。
笔者想为相关调研活动建言的一个构想是,能否适度改变目前将户籍管理功能和身份证识别功能基本混同的做法,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分离,同时根据外来人口的实际意愿及居住状况实行更有针对性的分别管理。
比如,外来人口也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愿意或打算长期在本地生活和就业的人群;另一类是并无长期居留打算的人员。那么,对于前者,能否允许其直接在本地申请领取标注本地实际住址的居民身份证,而不必另起炉灶办理所谓居住证,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其办证的积极性和荣誉感,也能提高办事效率,更加符合实际。即便由申领人适当承担办证及变更登记方面的必要费用,似也未尝不可。从某种意义上讲,应当进一步发挥居民身份证的独立识别功能,而不必将其与户籍簿登记管理的功能混同或捆绑起来。这种做法实际上也能提供必要的政策缓冲余地,如当地政府在某些尚难完全对外来人口敞开的权利领域,仍然可以暂时利用户籍簿的身份认定功能作出相应调整。
其实,很多国家都实行户籍管理和身份证登记的双重管理模式,如德国既有户籍法,也有身份证法。但任何法治化的国家都在努力实现充分尊重和维护公民的迁徙自由和居住权利。如《瑞士公民身份登记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公民以有永久居住意思的居住地为其住所。已设定的住所得持续至设定新住所时止。而我国民事法律也规定了居民在某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可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当然,我国若推行按居住地领取身份证的做法除了需要在技术手段上进一步完善外,目前确实也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碍,如首先需要修改《居民身份证法》中有关身份证记载信息内容以及具体办理机关等方面的规定,这需要在立法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和论证。
此外,对于无久居本地愿望的外来人士当然也不能采取带有歧视或不平等色彩的管理方式,而应鼓励其自愿配合公安部门或社区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登记,共建有序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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