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能否撤销?法院可以撤销。即使按照相关的物业管理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知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这一条款最多可以解释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为违法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履行撤销程序,并通知全体业主”,因为原则是:无论违法与否,判决权在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
业主委员会能否决定擅自聘用其他工作人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行管理、服务和处理辖区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公共事务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没有自主管理规范的决策权。业主委员会本身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没有财产来源,也没有收入支付给职工。具体来说,业主委员会决定聘用员工并支付工资,工资必须从业主的共同收入中支付,这损害了业主的合法利益。而且,社会人员的聘用也超出了其工作权限。《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主席、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是业主本人,其他人员不能是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于能源有限,雇用其他人员来管理日常事务似乎是合理的。但根据现行法律规范,业主委员会中没有专职委员。业主委员会成员代表业主利益,为业主服务。按照物业管理规范履行职责,不聘用其他人员代替。当然,业主大会表决同意聘用人员从事专职服务工作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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