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主管部门审批后符合条件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
1、申报: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享受退休(职)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到参保登记处办理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等数据核对;
2、单位经办人每月12日至25日将有关表格和资料报养老保险待遇处,由养老保险待遇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3、新增退休(职)人员的养老待遇直接由养老保险待遇处按当年的计发办法和标准计算核定,并委托发放机构次月发放到位。
三、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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