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租户取得直接沟通:
在决定收回房屋时,房东务必尝试明确通知租客有关事宜。
这并不意味着单方面宣布收回房屋,而是应亲自或通过其他适当渠道与租客进行面对面的详细洽谈。
2、探究不愿意搬迁的原因:
租客或许存在某些难以启齿的困难因素,例如尚未寻觅到合适的新住所,抑或是与房东之间尚有待解决的争议事项如租金支付等。
对此,房东有必要积极寻求并充分理解租客未搬迁的原因,以便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促使其尽快搬离。
尽管不讲礼貌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但应该属于少数案例。
3、给予适当的宽限时间:
通常而言,在正式收回房屋之前,房东应当提前向租客履行告知义务。
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做到提前告知,而租客由于无处可去从而不愿立即迁出,此时,房东应当给予适当的宽限时间,以等待租客找到新的居处后完成搬迁。
4、妥善搜集相关证据:
若房东试图收回房屋且租客拒绝配合并坚持不搬离,那么房东需处理妥当,确保收集到对于自身有利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租赁合同以及电话录音等信息,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做好充足准备。
5、公开张贴告示:
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若非房屋本身存在缺陷问题,房东有权考虑公开张贴告示,说明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使其他租客明确认知到该租户的无理取闹行为,从而迫使租客意识到无端扰乱社区秩序并不利于自身利益。
6、暂时保管租客物品:
若房东在上述所有手段都失效的前提下,仍无法与租客取得有效沟通,陷入困境时,房东可考虑暂时封存租客留下的个人物品,待问题获得妥善解决并房租恢复正常后,再将物品归还给租客。
此举旨在避免问题进一步加剧,使得双方能够更有建设性的解决问题。
7、采取法律手段:
若双方僵持不下,协商努力付诸东流,最终导致事态恶化,房东有权寻求警方协助,由警方介入调解处理,以此来保障自身合法利益得到全面维护。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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