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条件包括: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法院先予执行的条件
法院先予执行的条件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在作出判决以前,为了满足原告在生活上、生产上的急需,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被告先给付原告一定数目的金钱、财物或要求被告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制度。适用于3类案件:
(1)原告要求追回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
(2)原告要求追回劳动报酬的;
(3)因事情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义务,被告必须接收这个要求;
(2)如果不先予执行,原告的生活或生产将受到严重影响;
(3)被告有能力满足原告的要求。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告应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以后、法院判决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先予执行;法院认呜要时,可以要求提出申请的原告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可以不先予执行。原告如果最终败诉,应当赔偿被告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原告或被告对先予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临时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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