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若干规定》(省政府第151号令)精神,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出发,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1.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16元;
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04元;
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92元;
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80元;
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68元;
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44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2082元;
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967元;
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851元;
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735元;
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620元;
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388元;
2.工伤职工(含退休人员)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1928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54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157元。
3.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6元;
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2元;
调整后抚恤金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不低于925元;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不低于694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31元;按此次调整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2314元。
4.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含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渠道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四)、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吉林省政府修改通过并开始实行了关于长春市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系列相关规定条例。调整范围包括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者生活护理费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系列人员,调整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补贴标准,更大程度的保障了工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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