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接收
(一)接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申报资料。具体包括:
1、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申报(上门申报)资料;
2、接收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本窗口在收到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后签字签收;
3、接收数据电文申报(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资料审核
1、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及规定报送的各种附表资料,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有关证件、资料,具体如下: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证明;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2、审核纳税申报表的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数据计算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纳税人申报的数据电文与报送的书面资料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时,应以书面数据为准。对纳税人申报表填写内容不全的或错误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纳税人申报表填写内容全的,应当即录入微机进行征收。
三、纳税申报时间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按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将应纳税款通过不同方式缴纳入库。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税款征收
1、根据受理的申报资料填制《税收缴款书》;
2、根据纳税人滞纳税款、罚款的金额、天数,计算应加收滞纳金、罚款数额,并根据不同的缴款方式解缴入库。
3、将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
4、纳税人凭加盖财务印章的《税收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划解税款;
五、信息资料传递
1、收到国库或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税收缴款书》的报查联、回执联后,定期将征收数据信息及会计原始凭证和《税收缴款书》的报查联、回执联传递税收会计统计。
2、定期到税收票证会计处进行税收票证的结报,保管所属结存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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