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外的所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知后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件;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3、虐待案件;4、侵占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件;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3、侵犯通信自由案件;4、重婚案件;5、遗弃案件;6、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八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调查。
公诉案件的普通程序
公诉的普通程序是: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二)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
(四)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五)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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