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时间:2023-04-14 19:00:36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是:

1、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

3、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解决名人肖像权纠纷的方式是诉讼,名人可以委托律师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状,将侵权一方告上法庭,要求侵权方要承担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有哪些吗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的肖像权。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

(5)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三、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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