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1.使用涉及到本人的隐私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且给当事人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2.以营利为目的。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
二、侵犯肖像权属于何种纠纷
侵犯肖像权一般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释规则】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三、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后果
侵害肖像权的法律后果如下: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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