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量刑标准如下: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贪污金额处罚。
受贿罪量刑标准不应等同贪污罪
受贿罪的量刑从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起,就开始比照贪污罪论处。修订后的刑法第383条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第386条规定了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3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量刑的标准一般也就是以受贿所得数额为主,兼顾情节。但情节是否达到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一般也是从数额上考虑,特别是10万元以上案件的量刑,数额更是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若没有谋取非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情节,或法
定的从轻、减轻条件,受贿所得数额只能是量刑的惟一标准。
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侵犯的客体有其共同点,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贪污罪更偏重于同时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原刑法将贪污罪归入侵犯财产罪,受贿罪归入渎职罪,正是出于这一认识。虽然修订后的刑法将这两种犯罪从侵犯财产罪、渎职罪中分离出来,但其犯罪属性没有改变。因此,仅以受贿所得数额作为基本标准来确定受贿罪与贪污罪同等处罚就很值得商榷。
我国古代法律对受贿罪通常是以受贿行为对官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造成的危害,来确定量刑标准的。特别是唐代和明代,对受贿罪处罚标准划分得较为明确。如《大明律》中,对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等行为分为不同的量刑标准。《唐律》中明确规定:主管官员受赃枉法者,赃值绢布满15匹即处绞刑;受赃不枉法者,满30匹处加役流刑。没有俸禄的官员犯上述罪行,罪减一等。
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贪赃枉法(包括政治领域中卖官鬻爵等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案件)的危害远甚于经济领域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等受贿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特别是地区、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带头犯罪而引起的窝案,仅以受贿所得数额为主加以考虑情节为辅量刑,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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