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背景为白色)2寸照片(4833mm)3张;
2、提交在沪临时住宿证明;
3、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4、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解放日报或文汇日报或新民晚报);
5.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台胞证如何办理
1.申请条件:居住在台湾的台湾居民
2.申请材料: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mm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mm48mm);交验申请人台湾的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因紧急事务申请办理急件的,须由本人提交书面说明;受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台湾居民申请台胞证应当接受受理机构有关询问并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当交验申请人父母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本人出生证明。
3.办理程序:台湾居民从香港、澳门地区来大陆的,可以向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申请。台湾居民事先未在境外办妥有效证件及签注而来大陆的,可以向经授权的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台湾居民从澳门地区参加短期团体旅游珠江三角洲的,可以向授权的广东省公安厅珠海签证办事处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二)填写申请表;(三)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四)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五)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第十五条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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