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体户纳税标准以什么为标准?营业额达到多少才可纳税?发票可否在网络上查到?纳税人可否在网络上查到?
答复内容:个体户纳税以销售额为标准,根据鲁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自2004年6月1日起,将山东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至最高点,即: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达到起征点的个体户照章纳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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