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什么为标准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标准: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二、合同成立后如何进行变更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仍然可以继续协商,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比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与合同成效的关系有以下方面:
1.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谈不上合同有效与无效的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同步的。
2.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均可以由有过失的当事人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3.在构成要素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均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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