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黎传雄,男,69岁,上海市海运局客运船队退休工人。
1986年4月,申请人黎传雄从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购得上海真空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60股,每股票面价值人民币100元,号码从9115至9174.1991年9月,黎传雄陪妻外出看病时,家中被盗,上述股票全部被盗。黎传雄发现家中被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证券交易所挂失。嗣后,公安机关破获此案,但上述股票已被罪犯销毁。而此时正值上海股市交易由有票交易改为无票交易,要求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输入电脑。因黎传雄原持有的股票因被盗销毁灭失,证券公司不给其办理股票输入电脑手续。1993年2月,黎传雄向上海真空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了股东灭失股票补发申请书,并在公证处办理了股票灭失声明书。1993年6月,黎传雄向上海市上海》所肯定。该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静安区人民法院这种根据客观需要,依据法的基本原理,大胆实践的做法,是符合法制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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