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在停车场受损谁埋单
时间:2023-05-31 15:04:44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车辆明明停放在停车场里,虽然向停车场管理方交费,但当爱车被刮受损时,管理方却拒绝承担责任。那么,在此情况下,谁该为车损“埋单”?

事件回放:

轿车玻璃被砸索赔难

家住柳州市阳光花园小区的唐-女士说,9月27日晚,她将小轿车停放在小区露天停车场,次日上午取车时发现,车子后挡风玻璃被砸坏。

唐-女士认为,自己每月缴了80元停车费,小区物管柳州市**卓越牧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就应该看顾好车辆。既然车辆被损坏,物业公司就应负责赔偿。可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赶到现场时,坚称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天上午,××在该小区露天停车场见到唐-女士受损的车子,当天与她有同样遭遇的还有一辆别克轿车。唐介绍,她按小区物业公司要求,把车子停放到指定停车场,且手中有车辆出入IC卡。事发后,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这些均能证实车辆在露天停车场受损,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当赔偿。但物业公司却明确表示不担责,让她很苦恼。

物业公司:

不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当天上午,××采访了物业公司秩序部的杨经理。杨表示,对于唐-女士和另一名业主受损的车子,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杨某向××出示了一份阳光花园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他指着合同第二条告诉××,根据双方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露天停车场,物业公司按每月80元/辆的标准收取车位服务费,所得收入物业公司与业委会按6∶4分成;车位服务费未含车辆停放保管费,若车位使用人要求对车辆进行保管,使用人应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停车保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保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同时保管费用另行约定。

杨某称,由于唐-女士只缴纳了80元的车位服务费,并没有与他们签订书面停车保管协议,更没有约定缴纳保管费用,因此,双方并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人士:

合同是否成立有讲究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合本案例来看,虽说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如需车辆保管,要签订书面停车保管协议,同时约定另行缴纳保管费用的条款,但如果唐-女士有证据证实物业公司没有进行相应提醒,该条款对唐-女士就没有约束力。

而唐-女士有出入小区的IC卡,能证实她已将车辆停放到物业公司指定的露天停车场内,车辆实际已交付物业公司,可视为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事发后,如果公安机关及其他证据又能证明唐的车辆是在露天停车场内受损,那么,物业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物业公司的赔偿属代偿责任,待查找到肇事者后,物业公司可向其主张追偿。

律师建议,唐-女士和物业公司若协商不成,可通行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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