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制度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的性质、情节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条件
1、案件范围
根据《逮捕质量标准》的规定,附条件逮捕仅适用于“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重大案件”的范围还缺乏统一标准。实际上,案件类型、预判刑期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都是界定一个案件是否属于重大案件的重要参考指标。在这一方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借鉴意义较高。具体而言,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案件包括以下类型:
(1)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2)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适用附条件逮捕,但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b、恐怖犯罪案件;c、有组织犯罪案件;d、犯罪集团案件;e、事关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f、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
(3)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适用附条件逮捕。
实践中,附条件逮捕存在适用范围扩大化的问题。根据《逮捕质量标准》的规定,附条件逮捕仅适用于“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如何界定“重大案件”,实践中存在适用范围扩大化的问题。导致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是,根据现有制度,对案件采用附条件逮捕,到期后如果发现证据仍然不足而撤捕,不会被认定为错捕和错案,即降低了错捕和错案的责任风险。部分承办人发现附条件逮捕不存在错捕、错案的风险问题,就有可能将一些不符合附条件逮捕适用条件,原本不会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附条件逮捕的方式批准逮捕。但是,附条件逮捕虽然可以规避内部责任风险,但并不能规避外部法律风险,即国家赔偿责任。附条件逮捕适用范围的扩大化,无疑将增加逮捕人数,提高逮捕率,并增加国家刑事赔偿的概率和风险。
2、证据条件
根据《逮捕质量标准》的规定,附条件逮捕的案件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高达80%以上的可能性。(2)定罪必需的证据仍有欠缺,但依据工作进展和实践经验,认为所欠缺的重要证据具有在要求期限内收集、补充、完善的条件和可能。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呢?从正面讲,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做肯定性判断依据:(1)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但因时间所限提请批捕前未能完善和固定证据,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能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2)证据尚有瑕疵,但本案具有侦查的重大可能性;(3)不批捕不足以避免发生社会危险性,或必然会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4)供证稳定,捕前虽然没有形成正式的鉴定结论,但捕后能够予以完善。从反面讲,以下四种情形应当做否定性判断依据:(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嫌提请批捕的犯罪事实,但经进一步侦查可能涉嫌其他犯罪;(2)需要进一步侦查取证的事项仅限于提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3)需要进一步侦查取证的事项仅限于追查在逃同案犯罪嫌疑人、补强定罪证据;(4)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已经灭失,不具备继续侦查取证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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