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保全的时间不同。申请诉讼中保全应当在诉讼进行中、判决作出前;诉前保全则是在提起诉讼前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原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基础上,增加了申请仲裁前也能申请诉前保全的规定,从而为当事人选择另一种纠纷解决途径也提供了保全保障。
(2)启动主体不同。诉讼中保全除可由当事人申请外,法院也可依职权采取。诉前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因为此时法院无法了解基本案情,不宜赋予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的权力。
(3)管辖法院不同。诉讼中保全应当向审理案件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则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被明确是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受理。
(4)是否提供担保不同。诉讼中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可以责令”即意味着也可以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诉前保全则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也即诉前保全一律要求提供担保。
(5)对“情况紧急”要求的节点不同。诉讼中保全的“情况紧急”,要求是在法院接受申请后。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这就意味着接受申请后情况不紧急的,没有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的要求。而在诉前保全中,“情况紧急”是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条件,法院一旦接受申请后就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6)保全裁定的维持时间不同。对于诉讼中保全,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持续时间则最多只有30日。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一规定相比原民事诉讼法的15日有所增加,主要是为了便于申请人准备起诉材料和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纠纷;不无限期地维持保全,则是防止长时间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被申请人的行为,给被申请人日常生活或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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